参展细则

1. 填写参展申请表邮寄或传真至组织单位;


2. 参展商应在申请展位后7日内将参展费用[50%(预付款)或全款]电汇或交至组织单位,余款应在2011年

8月21日前付清,我们将在收到全部参展费后开具发票;


3. 2011年8月21日后报名的参展单位,须全额一次付清参展费;


4. 展位顺序分配原则:“先申请,先付款,先安排”,双面开口展位加收10%费用;


5. 参展商在汇出各项费用后,请将银行汇款单传真至组织单位;


6. 参展商只有在规定期限内支付50%预付款后,所定展位才可保留;


7. 组织单位收到参展申请及展台费用后,将于2011年8月1日前后寄《参展手册》给参展商。

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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